“季老之徒”后续:行业买账吗?法律会“算账”吗?|云酒独家
乱象与打击乱象的拉锯战,监管部门需更增大力度。
文 | 云酒团队(ID:YJTT2016)
“煞费苦心,随着消费者认知越来越强,不会为这种酒买单的!”
“有些酒企做广告做的真是太不要脸了。”
“把自身特色彰显,找到不同的着力之处,比蹭热度好。”
昨天(4月6日),云酒头条(微信号:云酒头条)发布独家报道《季老之徒、季老芧台、季老飞天芧台?季老有回复!》(点击链接可阅读原文),在行业内引发广泛热议,不少酒业同仁提出批评、建议,也不乏质疑的声音。
“这样的商标怎么能获得通过的?”“十几元的酒也能用酱香型标准(GB/T26760),谁之错?”
实际上,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加强打击攀附、仿冒行为的力度,相关监管部门也一次次祭出“铁拳行动”,但另一方面却是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行业内市场乱象依然存在。
为此,云酒头条(微信号:云酒头条)做了后续采访,听听行业人士和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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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不大,但是很恶劣,登峰造极了”
整体来看,行业内关于此事的讨论主要有三类。
一是“痛斥”。
有人说,“喝酒的人恐怕连季老爷子是谁都不知道,(季老)之徒就更不知道了。这是行业的蛀虫、败类,忽悠另一群明知是假货还要买来骗人的投机分子!”
也有人直言“无耻”“不要脸”“想打快拳,应该出局”。
其中有一位读者,甚至看到了这类商标攀名行为对茅台镇潜在的致命打击——“我开始觉得茅溪(注:茅溪镇与茅台镇隔赤水河相望,四川省重点打造的酱酒产业新区域)未来会成功了!因为茅台镇名声就是这样一点一点糜烂,茅台镇已经声名狼藉。”
一字一句,足以感受到一位爱酒人士的切身之痛。茅台镇是优质酱酒的核心,支撑起庞大的酱酒市场,与其说是痛斥,不若说这是发自肺腑的建议,白酒行业尤其是茅台镇需要更大力度的监管措施。
二是“建型”。
有的读者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诸如“希望国家商标总局能够加大力度,打压这种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读者劝诫酒行业从业者,“作为酱酒企业中的一员,我们要守住自身底线,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谢绝所有名不副实的炒作,做好自身、守望长远。”“茅台后生,要维护大曲酱香酒,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更多的则是“呼吁”,呼吁对季克良等行业老专家的名誉进行保护。
“老专家是稀缺资源,要尊重,这是行业内的共识,是企业的良知。”“赚钱不能赚到老专家的声望和名利上,这是底线,也是对高度的维护。”
对真正的酱酒人来说,“季老是整个酱酒行业应当尊敬的对象,是供奉的宝,而非赚钱的噱头。”“坚决捍卫季老的名誉,这是产区赖以生存的着力点,不是企业赚钱的垫脚石。”
在云酒·中国酒业品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左右脑策略咨询机构总经理权图看来,“事儿虽然不大,但是很恶劣,登峰造极了,擦边茅台的很多,但是这次是既擦边茅台,又擦边季老。”
对于“季老之徒”“季老芧台”“季老飞天芧台”等商标带来的影响,权图认为,一是影响产区和茅台镇的形象,二是侵犯飞天茅台的利益,这对茅台是明目张胆的侵权,三是变相地消费了季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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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与打击乱象的拉锯战,监管部门需更增大力度
正如权图所言,此次季老之徒酒、季老飞天芧台酒之恶劣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他同时提到,过去类似事件在贵州其实非常多。商标攀附、仿冒只是其中一种。
有利益存在的地方,就有无止境的投机倒把。在茅台镇,假茅台、傍茅台养活了不少不法分子。曾有戏谑称,茅台镇上的“白酒一条街”只有两种酒,一种是茅台,一种是假茅台。
为了打击这些擦边球行为,仁怀市曾推出《仁怀大曲酱香技术标准体系》文件,这是贵州乃至全国首个地方标准中包含酱香型白酒轮次基酒和综合基酒标准的技术标准体系,酱酒生产必须按此标准体系执行。
另据报道,仁怀市政府也通过贵州省向国家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仁怀市的新注册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以“茅台镇”为前缀,避免攀名茅台镇等打“擦边球”行为。
实际上,仁怀市打假的手腕儿向来很硬,仅2018年,仁怀市保护知识产权打假办公室就打掉了两个涉案千万元以上的“假茅台”制售窝点。
2018年,遵义市酒业协会、仁怀市酒业协会也曾下发自查文件。重点检查包括有无生产包装及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及不属于自身注册品牌的其他白酒品牌的行为,有无在各种媒体(包括自媒体)进行虚假误导宣传的行为等六项内容。
这是“张良计”和“过墙梯”的较量,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对手戏,乱象有七十二变,但整治力度的高低,依旧取决于监管部门。
遵义(仁怀)酒业协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吕玉华告诉云酒头条,协会只能是呼吁,面对此次“季老之徒”酒这样的行为,包括抖音平台把虚假宣传的商家放出来,侵害老专家的权益,需要同力同步的打击,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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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网之鱼”能不能长久?
登峰造极的一次攀名,将茅台镇乱象或者这酱酒乱象又推向高潮,而更多人关注的是,这样的行为,能永远逍遥法外吗?
在化妆品行业,“雪花秀”商标曾因一个字索赔55万。2018年,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起诉上海维尔雅公司、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生产侵犯“雪花秀Sulwhasoo”商标权案二审判决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雪莲秀Sulansoo”主观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构成侵权。
云酒头条在前述报道中曾提到,“季老之徒”的注册企业,其法人王平两次申请注册“季老之徒”商标,其中一次申请被驳回,而“季老芧台”“季老飞天芧台”同样被驳回,为无效商标。可见,已成功注册的“季老之徒”商标,也是一条“漏网之鱼”。
在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饶律师看来,商标不仅仅是符号标识,更是一种蕴含了企业信誉的带有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中“容易导致混淆”指的是混淆可能性,而不是实际混淆,指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王平及其关联公司,不仅是所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更在配套产品上印有与贵州茅台相似的标志。
此外,饶律师也表示,如果王平及其关联公司将季克良的照片作为宣传使用,则涉嫌侵犯季克良的肖像权,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等合法权利,权利人也可以依法对申请中的商标提出异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综上而言,王平及其关联公司或许已触犯多条法律条例。即使不谈法律,其行为也正走在市场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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